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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武照楠与唐青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照楠,唐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武照楠。被执行人唐青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照楠与被执行人唐青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曹县人民法院(2010)曹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瑞    亮审判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张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修    仕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