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力佳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克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力佳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程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力佳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明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克胜,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销售员。申请执行人南京力佳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洪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克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克胜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相城支行有一定的存款,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将调查结果电话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为达到更好的执行效果将暂不执行该款项。同时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克胜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洪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南京力佳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程克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成孝审判员 陈庆生审判员 魏长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