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费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吴某乙,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费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