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熊世豪与侯云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世豪,侯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熊世豪,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侯云达,住所地泰来县。熊世豪与侯云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熊世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侯云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侯云达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熊世豪人民币3179.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云达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熊世豪人民币3179.00元的义务,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