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希贵与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贵,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张希贵。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希贵与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邴雷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兆远担任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初玉照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希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打水库拉泥款13435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付款凭单1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拉泥款13435元的事实。被告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因挖水库,雇佣原告张希贵将挖出的泥土运到村里垫道,双方约定往近处拉35元每车,往远处拉55元每车。张希贵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遂于2005年2月4日向张希贵出具付款凭证,载明“今欠张喜贵下洼子村打水库拉泥款共计13435元。”,并加盖该村委会印章。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付款凭单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系劳务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343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下洼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34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速递费60元,共计1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雷兴代理审判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