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永华申请执行李光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华,李光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华,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李光照,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杨永华申请执行李光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禄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李光照应支付杨永华100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合计1009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禄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