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与宋永春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韩春梅,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永春,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永春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