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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卫与被告李云川、榆林市榆阳区同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卫,李云川,榆林市榆阳区同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232号原告��海卫。被告李云川。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同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矗。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张海卫与被告李云川、榆林市榆阳区同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