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总经理。被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治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4.5元,由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芶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骁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