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黄晓霞与张陈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2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这段恋爱关系原告父母不同意。一次原告与其父亲吵架后,被其父打后,原告就跟被告一起同居生活(因为原告从小至今都恨其父亲,因其父亲总是为一些小事打骂原告母亲,甚至打原告)。同居后,在2003年5月生育大儿子张某某。生下大儿子不久后,原告与被告就大吵了一场,原告看在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和被告承认错误的份上,原谅了被告。由于原告年纪小不懂事,不懂避孕,导致2006年初又生下第二个儿子张某甲。在婚后的日子里,因为原告不希望自己的婚姻像父母的婚姻那样整日争吵,家里大小事都会以忍让为主。被告婚后吸烟、赌博、饮酒,有时家里仅有的一点钱都被被告赌输光,原告稍为说一下,被告就大骂,甚至大打出手。2011年原告从事美容行业,初期被告百般阻拦,由于被告没有工作,出于经济原因,被告最后都同意原告从事美容行业。原告因为喜欢美容行业而从事美容行业,认真工作,从而得到很多顾客认同。原告也会告知一些生活常识与饮食习惯给顾客。被告慢慢开始怀疑原告,查原告的手机,查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等,被告甚至到原告上班的地方偷偷监视原告上、下班。有时被告深夜饮酒回来后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架,第二天也不让原告上班。原告觉得这种生活很痛苦,好几次提出离婚,但被告不肯离婚。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要正在上班的原告休假回家。原告觉得再也没有办法共同生活下去了,就提出去被告家姐家,因为原告觉得是时候当着家里人提出离婚了。在被告的家姐家,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当着家人的面又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左耳有时会疼痛,听力下降。大吵后,被告将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及身上的钱物没收,然后不让原告离开半步,被告一直不肯离婚。这次大吵后,被告对原告承认错误,承诺以后都不打原告,承诺开一间美容院给原告经营。原告一直要求离婚,但被告不肯离婚,也不让原告外出打工。因为原告所有证件、钱物、通信工具都被被告没收了,原告不知向谁求都救。原告念两个仔还小,也只有违心地答应被告一起生活下去,但原告对被告已完全失去信心。2013年7月原告在原来上班的美容院辞职,2013年10月,被告和原告与另一合伙人共同努力下,花某梅美容院开张了,被告与原告占股70%。美容院开张后,被告还是经常查原告的手机,有时原告做工做到深夜12点左右收铺回到家,被告又质问原告。被告经常饮酒饮到深夜两三点,回家后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常常逼迫原告过夫妻生活,行为粗暴,导致原告每个月都要看妇科。从2013年5月份到现在,原告没睡过一晚好觉,整日提心吊胆地生活。2013年12月份一天,因美容院生意不好,原告就拿宣传单张出去发,发传单途中遇见以前的男客,就闲聊一会。不一会就接到被告的电话,被告在电话里质问原告,说原告去跟男人幽会之类的说话,破口大骂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人格,原告就索性关了手机。原告很伤心,不知自己以后该何去何从,独自在外边静坐,两小时后回到美容院。一回到美容院,被告就将原告拉入房间,脱光原告及衣服查身,发现原告正值生理期。又查原告手机,没查到被告想要的消息。被告严厉地质问原告,原告告知是在发传单途中遇见以前的一个客人。但被告要原告找出那个客人,因为被告与原告吵架过程中,原告的手机被砸烂了两个,手机里面的通信记录也没有了,所以根本就找不到那个客人了。被告一直要原告找那客人出来,原告已伤心到不想解释。晚饭时,被告也不给原告吃饭,到晚上十点左右才给原告吃。吃完饭,原告不肯跟被告回家,被告就硬将原告拖下楼,拖上车拉原告回家。当时原告的腰身、屁股、腿脚都被擦伤。回到家,两儿子已睡觉,被告将原告拉入房间继续质问,原告不理其质问,躺在床上睡觉,被告象疯子一样,将原告从床上拉起,对着原告的左脸就打,边打边说,打丑样,打残了就没法勾佬了。吵闹声将两个儿子吵醒了,两个儿子跟着一起哭,被告又当着两个儿子的面继续打原告。原告觉得人活着太惨了,还不如死了算了。原告走出阳台,爬上阳台就跳,幸好被告及时将原告从阳台拖了回来,才未导致悲剧发生。原告求被告送其回娘家,求了好一会,被告才肯送原告回娘家,原告就在娘家住下了。第二天,原告去派出所报案,验伤。这次被告打肿原告的左脸、打伤原告的左眼,至今原告的左眼一流泪或吹风,眼睛就会痛痒无比。从那以后,原告就一直和被告分居,原告对被告产生一种莫名的恐惧感,不愿见到被告,也不愿接被告电话,已对被告彻底失望。原告去询问律师关于离婚的事,律师说由于被告的行为过激,离婚的事需缓一缓。因为被告一直扬言,若他收到法庭传票,他就不知自己会做出什么事。原告听从律师的建议,就暂时没向法院提出诉讼。2014年5月晚上左右,原告正帮顾客做护理,被告突然出现了。被告一见原告就要原告拿手机出来给他看,当时被告说话时带有很浓的酒气。原告不拿手机给被告,被告又动手打原告,并且惊动了客人。趁被告不注意时,原告拔打110报警。被告又同客人吵架起来,差点大打出手,最后在警察的劝解下,被告才对客人道歉,事态暂时得到平息。警察走后,被告又向原告质问手机的通信记录。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手机砸烂了。被告强逼原告跟其回家,原告考虑到自身安全,就说要考虑两天,被告才肯离开。由于被告没有固定收入,并且经常饮酒到三更半夜才回家,还有吸烟、赌博的习惯,脾气暴躁冲动,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原告有固定收入,没有不良生活习惯,恳请法院将被告与原告婚生仔张振运、张涛判归原告抚养。从2014年5月后,原告害怕被告找到,怕被被告骚扰,甚至被打骂,原告再不敢回美容院工作。被告已经严重威胁了原告的人身案全,干扰日常生活。因此,2014年5月,原告向贵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遗憾的是,法院没有依原告所诉。直到现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感情更加恶化,至今仍分开居住,绝对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现在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两个婚生儿子张振运和张涛归原告抚养。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给原告。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开始相识谈恋爱,不久双方未登记就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于2003年5月生育了长子张某某,2006年1月生育了次子张某甲,双方在2010年11月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原告在美容院从事美容行业工作,因原告工作的特殊性要接触顾客,被告怀疑原告不忠,为此双方有时为工作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于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以及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两个儿子。原、被告的主要矛盾是双方缺乏真诚的沟通,做事有时未能相互理解和由于原告工作的特殊性,被告怀疑原告不忠所致。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真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多为对方,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环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虽然原告曾于2014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现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原、被告夫妻和好的因素尚存,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原告依附于处理婚姻关系而一并提出的子女抚养及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颖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