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晓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蒸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粤A495**号轻型封闭货车载吕某甲(系被害人)等三人由东往西行驶至衡邵高速60KM+800M处,因下大雨,吕某某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与公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在行车道上,造成吕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衡邵大队湘公交高十七认字(2012)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施救伤者并等候交警部门处理。被告人父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吕某某除支付被害人的丧葬费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100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不追究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另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持C1照驾驶证驾驶粤A495**号轻型封闭货车载吕某甲(系被害人)等三人在衡邵高速公路上由衡阳往邵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衡邵高速60KM+800M处,因下大雨,吕某某驾驶的粤A495**号轻型封闭货车往右偏离,吕某某便将方向往左打,此时坐在副驾驶位的被害人吕某甲也帮吕某某往左打了一把方向,致车辆失控撞上公路中央护栏后侧翻在行车道上,造成吕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施救伤者并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吕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的主要事实与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发现车辆往右偏离后,便将方向盘往左打,此时被害人吕某甲也帮被告人往左打了一把方向,造成车辆撞上公路中央护栏后侧翻,被害人吕某甲当场死亡的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虽是被告人吕某某操作不当,但被害人吕某甲帮被告人吕某某往左打方向,对被告人正确操作修正偏离行驶路线的车辆构成障碍,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被告人吕某某提出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犯罪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施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候公安部门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被告人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父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支付了被害人的丧葬费,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可以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新邵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吕某某实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吕某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吕某某宣告缓刑。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是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高,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冯志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凡洁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得小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