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书兰与邹必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兰,邹必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陈书兰,居民。被告邹必富,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越,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兰诉被告邹必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必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书兰自愿撤回对被告邹必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书兰负担。审判员 蔡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千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