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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崔连伟与朱江、刘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连伟,朱江,刘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崔连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朱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刘春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连伟申请与被执行人朱江、刘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后再重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学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