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崔连伟与朱江、刘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连伟,朱江,刘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崔连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朱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刘春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连伟申请与被执行人朱江、刘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后再重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学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