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徐兵与王金荣、徐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兵,王金荣,徐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徐兵,居民。被告王金荣,居民。被告徐新刚,居民。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9日,二被告亲属徐帮超称其亲属做手术需要钱,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徐帮超去世,二被告系徐帮超法定继承人,现要求二被告在继承徐帮超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金荣、徐新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二被告亲属徐帮超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元),徐帮超,2014年4月29”。另查明:徐帮超生前与被告王金荣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即被告徐新刚。徐帮超现已去世。以上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借条、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帮超生前向原告徐兵借款7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关系明确,徐帮超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徐帮超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告王金荣、徐新刚作为徐帮超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徐帮超遗产时,应首先以徐帮超遗产为限归还其生前欠原告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金荣、徐新刚在继承亲属徐兵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荣、徐新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继承亲属徐帮超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徐兵借款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在继承亲属徐帮超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