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谢某某,德惠市花园小区。被告杨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杨某甲现13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只要做到互敬、互谅、互让,克服自身不足,双方有望重归于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