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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邱守良与季余岗、尹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余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守良。原审被告尹素芹。上诉人季余岗因与邱守良、原审被告尹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季余岗以实际借款为25000元,原审被告尹素芹不应承担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邱守良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季余岗、原审被告尹素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季余岗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到庭应诉。经查,本院开庭通知及传票发出后,季余岗收到开庭传票。本院认为,上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但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季余岗行使上诉权,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费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季余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