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育芳与张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萍,刘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1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萍。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连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育芳。委托代理人刘向阳、寇建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萍因与被上诉人刘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萍委托代理人陈连兵、徐连喜,被上诉人刘育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向阳、寇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张建萍向刘育芳借款30000元,刘育芳委托何某将30000元现金转交给张建萍。同日,张建萍向刘育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张建萍今借刘育芳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2年3月28日到2013年3月28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8%(到期本息合计35400元)”。张建萍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另查明,约定期限届满后,张建萍未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了2012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8日的借款利息10800元,致使刘育芳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刘育芳向法院举证的借条及证人证言证明了借款合意及借款的支付,对于刘育芳主张的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张建萍向刘育芳借款后,双方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建萍未能依承诺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刘育芳要求张建萍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刘育芳主张自2014年3月29日至12月2日的借款利息3600元,因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刘育芳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张建萍关于借款未实际支付且该笔借款已与何某结清的辩称意见,其举证的对账明细无法证明其观点,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判决:张建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育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600元。上诉人张建萍上诉主张,其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款项,该款是上诉人打给案外人陶志华,上诉人只是受案外人陶志华委托出具了借条给被上诉人,不应由其负担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刘育芳辩称,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何某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以及被上诉人已经将款项给付上诉人的事实。至于上诉人将该款如何使用,与被上诉人无关。应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张建萍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2015年1月26日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陶志华的会见记录,证明陶志华委托张建萍出具借条,款项是陶志华用的。2、2012年3月28日陶志华委托书一份,证明当时是案外人陶志华委托上诉人出具借条。3、逮捕通知书一份,证明陶志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上诉人薄其宽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该笔录所述陶志华是上诉人妹夫,即使该证据真实,也是陶志华与上诉人串通规避债务。证据2,该委托书也看不出是针对哪一笔款项所出具。证据3,逮捕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审经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提出其未收到款项,不应由其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经查,上诉人张建萍承认借条是其自己出具,且张建萍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刘育芳的陈述、证人何某证言证实涉案借款已交付。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上诉人张建萍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辩称该借款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陶志华,本院认为,张建萍与陶志华是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上诉人张建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