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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费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催某闻与崔某华等继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闻,崔某华,崔某祥,崔某和,崔某民,费县大田庄乡要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费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闻,居民。被执行人崔某华,男,居民。被执行人崔某祥,男,居民。被执行人崔某和,男,居民。被执行人崔某民,男,居民。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要峪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闻与被执行人崔某华、崔某祥等继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费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