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费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催某闻与崔某华等继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闻,崔某华,崔某祥,崔某和,崔某民,费县大田庄乡要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费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闻,居民。被执行人崔某华,男,居民。被执行人崔某祥,男,居民。被执行人崔某和,男,居民。被执行人崔某民,男,居民。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要峪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闻与被执行人崔某华、崔某祥等继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费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