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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田云与陈振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陈振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92-1号申请执行人田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高尔夫路。被执行人陈振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泉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振锁的存款、收入250元(执行费250元);二、将被执行人陈振锁名下的新A-PC9**丰田兰德库路泽越野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田云名下;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绪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