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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商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商乌初字第37号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多海,内蒙古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陕西省延安市。法定代表人杜修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宏晨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