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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巴藤服饰有限公司、彭忠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巴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彭忠峰,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巴藤服饰有限公司、彭忠峰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查,自审理至今,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相关法律文书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巴藤服饰有限公司、彭忠峰作出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