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钟峰与陈小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钟峰,陈小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63号原告刘钟峰,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联,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钟峰诉被告陈小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钟峰于2015年5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钟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刘钟峰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