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09-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能一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能一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了其全部房产、土地。经查,目前被执行人能一郎公司无存款、无拍卖价值车辆,其房产、土地在本院查封之前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资产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846226.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