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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李传柱与耿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柱,耿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李传柱,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耿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富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传柱诉耿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512元,返还原告4487元。审 判 长  王瑜人民陪审员  张微人民陪审员  郑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