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连生与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生,崔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766号原告李连生。被告崔刚。原告李连生诉被告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连生诉称:2011年9月15日被告崔刚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5分,借款后被告将利息付至2013年1月15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拒绝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李连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款单一份,证明被告崔刚2011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分5。被告崔刚未进行答辩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9月15日被告崔刚向原告李连生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被告崔刚将利息付至2013年1月15日。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生与被告崔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李连生要求被告崔刚偿还借款本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之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利息超过该规定,故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未超出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连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连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崔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