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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黄祖建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6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祖建,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成都市金堂县。现服刑。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成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黄祖建财产刑一案,执行内容为没收全部财产。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祖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具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春燕执行员  刘学利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