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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春生与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生,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766-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生,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曹辉,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辉银行存款32735.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