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军廷与肖长明、苏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廷,肖长明,苏正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王军廷(曾用名王泽森),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爱玲,居民。被告:肖长明,居民。被告:苏正民,居民。原告王军廷与被告肖长明、苏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长明、苏正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廷诉称,2008年12月5日,被告肖长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每年利息5400元,被告苏正民提供担保。之后,被告肖长明只将前几年的利息付清,尚欠全部本金及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的利息8100元,经原告多次索款,两被告一直拒绝偿还,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100元,共计38100元。被告肖长明未答辩。被告苏正民书面答辩称,其为原告与被告肖长明的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借款期限为半年,之后,原告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其担保已过保证期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王泽森现金30000元,卖房用,借款人:肖长明(签字、捺印),保人:苏正民(签字、捺印),2008年12月5日。另,借条下方记载:借期为半年。借条还记载了被告肖长明每次向原告支付利息的情况,其中2014年1月29日,借条上注明:还欠利息5400元,包括2013年半年利息,2014年半年利息。被告苏正民对上述借条无异议。原告主张,被告肖长明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本金分文未付;借条上注明所欠利息5400元,是指2013年下半年2700元、2014年上半年2700元,另被告2014年下半年的2700元也未支付,以上利息合计为8100元。被告苏正民在本院调查时称,肖长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当时约定利息每年为五千四五百元,但原告从来没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原告承认自借款后从未要求被告苏正民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肖长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该被告在诉讼中未对本案事实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本院调查被告苏正民的笔录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由被告肖长明出具的借条向本院主张权利,在本院向该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后,该被告在诉讼中未对本案事实提出异议,被告苏正民也承认担保借款属实,因此,可以认定被告肖长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肖长明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条上的记载及被告苏正民的陈述,可以认定利息为每年5400元,原告要求被告肖长明负担利息8100元,经本院核算,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被告苏正民的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担保。原被告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期间届满后,原告从未要求被告苏正民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苏正民的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军廷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100元,共计38100元。二、被告苏正民对本案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3元,由被告肖长明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肖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7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张 美 灵人民陪审员 李 世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荣道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