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程章与程彦江、张洋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彦江,程章,张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彦江,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章。委托代理人寇振华,涞水县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洋,无业。系程章母亲。上诉人程彦江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荣昌审 判 员 张书明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