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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2号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宗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