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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春光诉被告上海东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光,上海东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31号原告黄春光,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上海东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光诉被告上海东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黄春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光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