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永顺与黄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何永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金根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永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金根给付借款22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945元、执行费421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黄金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黄金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