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延水与赵海燕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452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水与被执行人赵海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延水股金款61000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66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海燕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海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