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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倪建新与姚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新,姚士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倪建新,男,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姚士文,男,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倪建新诉被告姚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外出,不能直接送达开庭传票,采用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 志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菁(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