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孔德云与望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望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孔德云,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汪明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云,女,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国洋,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进,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武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方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竹君,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望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孔德云、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86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上诉人望江县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爱明、被上诉人孔德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洋、被上诉人望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武城、原审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竹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遗漏当事人,程序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陈铜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