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与王××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高××。被执行人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王××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已探视其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