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有先与唐志江、唐志富、唐志军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有先,唐志江,唐志富,唐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唐有先,住所地舒兰市。被执行人:唐志江,住所地舒兰市。被执行人:唐志富,住所地舒兰市。被执行人:唐志军,住所地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唐有先与被执行人唐志江、唐志富、唐志军赡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了(2013)舒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张恒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