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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清瑞与齐维雪、白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瑞,齐维雪,白红亮,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李清瑞,司机。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维雪,司���、。被告:白红亮,司机。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洁。被告: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运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开发区。负责人:戴金亮,董事长。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负责人:武庆发,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康洁,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负责人:邴海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55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齐维雪辩称:被告齐维雪是白红亮雇佣的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红亮辩称:我是冀D×××××/冀D×××××挂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在万合集团公司投有两份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主车500000元,挂车5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应由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华轩运业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的车主为白红亮,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我公司购买,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万合集团公司辩称:原告的合法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同意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间接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辩称:冀D×××××号车在我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法院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确属保险责任,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3时10分,被告齐维雪驾驶冀D×××××/冀D×××××挂号车沿黄骅市南滕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滕线中捷桥路口处闯红灯,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清瑞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李清瑞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渤海新区交警三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齐维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清瑞无责任。原告李清瑞的伤经医疗部门诊断为:双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齐维雪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华轩运业公司,该车挂靠在华轩运业公司名下从事营运。实际车主为白红亮,齐维雪系白��亮雇佣司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在万合集团公司投有两份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主车500000元,挂车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白红亮在交警队交纳事故押金30000元,原告李清瑞认可支取1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清瑞的损失事项中,应予确认的部分如下:一、医疗费10898元【已扣除接骨费450元(白条),证据是收费收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病历】;二、伙食补助费3000元(100元/天×30天);三、误工费11650元(原告请求误工费27184元,属请求数额过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原告李清瑞从事交通运输业,其误工费标准应按上一年度该行业平均47249元/天计算。原告请求误工天数210天,理据不足,根据原告的伤情和相关规定,误工天数应确定90��,误工费为11650元);四、护理费7379元(证据是护理人的家庭关系证明、户口页、身份证、结婚证);五、残疾赔偿金96564元(证据是伤残鉴定报告、身份证、户口页、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派出所证明李清瑞自2006年在盐务局宿舍居住,拆迁后于2014年搬入黄骅市金都雅居D6栋2单元702室居信,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六、被抚养人生活费25681元(证据是伤残鉴定报告、三被抚养人的户口页、家庭关系证明)。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证据是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八、鉴定费1640元(证据是鉴定收费票据)九、交通费600元(本院酌定);综上,原告上列应予确认的损失合计为169412元。其他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瑞经本院确定的损失169412元,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在被告白红亮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李清瑞各项损失110000元(交强险合计赔付120000元)。其余49412元,由万合集团公司在被告白红亮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以全责赔付原告李清瑞各项损失4941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邯郸支公司对原告李清瑞的上列损失赔付后,被告白红亮、华轩运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齐维雪是雇佣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公司在被告白红亮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清瑞各项损失120000元;二、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白红亮的冀D×××××/冀D×××××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清瑞各项损失49412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赔付后,被告白红亮、被告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四、被告齐维雪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清瑞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2961元,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福祥审判员  胡德忠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