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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姚忠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唐某某,原籍洮南市,现住洮南市。身份证号:×××被告姚忠君,男,1974年9月9日生,无职业,原籍洮南市,现住洮南市通达办事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新月,系洮南市兴隆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姚忠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7月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姚福鹏(现年17周岁),婚后感情极其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嗜酒,酒后无故对原告实施家暴,没有理由的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现已无法忍受被告的上述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姚福鹏(现年17周岁),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离婚事由与事实不符,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7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姚福鹏现年17岁。婚后感情一直很好,都在一毛上班,2000年全都下岗,当时家在向阳乡凤凰山居住。2009年12月末被告去俄罗斯打工,2010年年初原告带着孩子搬到洮南市里居住,其生活来源靠我在俄罗斯打工往回寄钱维持,从2010年开始到2014年年末,被告每年给原告汇款约6万元人民币,五年多先后为其汇款约30万元。由于五年多来我都在俄罗斯打工,每年只能回国休假2个月,夫妻间分多聚少,感情交流少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对其实施家暴是无中生有之说,有悖常理,俗话说,久别赛新婚,夫妻间感情沟通还来不及呢,何以对其施以“家暴”之说只是恶人先告状,为隐瞒其不轨行为所编造的托词而已。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一名男孩姚福鹏,现年17岁。现有家庭财产土平房二间、电脑、电视机、洗衣机、摩托车,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感情不和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遇事互相谅解,和睦相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姚忠君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 永 文审 判 员 袁 铁 军人民陪审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淼(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