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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X,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王X与王X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王X、王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海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