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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刘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王建军。被告刘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刘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汤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