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田某某,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迟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