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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折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按农村习俗结婚。2002年10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折清清。婚后因家庭琐事被告经常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撤诉后被告不但没有悔改的表现,而且是变本加厉,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离家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女儿折清清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高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婚姻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在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被告折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都是原告捏造的,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也不承担诉讼费。被告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30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折清清,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离家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有一女儿,足见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本着对婚姻家庭认真负责的态度,相互包容、互相帮助。如果双方就此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原告高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为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广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