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维豹、杨凤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维豹,杨凤梅,李纯真,李维磊,李维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维豹,农民。被告:杨凤梅,农民。被告:李纯真,农民。被告:李维磊,农民。被告:李维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豹、杨凤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泉林人民陪审员 李德忠人民陪审员 段培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