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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维豹、杨凤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维豹,杨凤梅,李纯真,李维磊,李维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维豹,农民。被告:杨凤梅,农民。被告:李纯真,农民。被告:李维磊,农民。被告:李维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豹、杨凤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泉林人民陪审员  李德忠人民陪审员  段培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