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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马彪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马彪,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1号。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彪,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270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马彪、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26.51万元,执行费3880元。但被执行人马彪、张红梅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彪、张红梅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