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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吕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吕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男。被执行人吕伟江,男。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吕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的8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吕伟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吕伟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3787.14元的义务,但吕伟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伟江在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青年大街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2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吕伟江缴纳了申请执行费26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