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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代传宝、潍坊市村田棉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平,代传宝,潍坊市村田棉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韩德武,杨秀欣,戴传家,李丽芳,昌邑市家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王志平。被告代传宝。被告潍坊市村田棉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韩德武。被告杨秀欣。被告戴传家。被告李丽芳。被告昌邑市家宝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平与被告代传宝、潍坊市村田棉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韩德武、杨秀欣、戴传家、李丽芳、昌邑市家宝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代传宝、潍坊市村田棉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韩德武、杨秀欣、戴传家、李丽芳、昌邑市家宝纺织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代传宝、潍坊市村田棉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韩德武、杨秀欣、戴传家、李丽芳、昌邑市家宝纺织有限公司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