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汤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锋、李德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2011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13年3月1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陈某乙、陈某丙。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2年11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未到庭作答辩陈述。原告吕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吕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陈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所举的一组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13年3月1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陈某乙、陈某丙。现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有无可能?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经过了较充分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生育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应切实履行起对女儿的抚养责任。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虽然较为短暂,但不能因此认定夫妻感情不合,感情的培养需要时间,双方不应轻言放弃。原告吕某且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汤 宏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人民陪审员 李德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梅雷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