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董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195号原告董XX,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现住该村XXX号。身份证号:61040219631005XXXX。被告张X,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号。身份证号:6104041970122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董XX承担。审 判 长 卢 睿审 判 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