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8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673号原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炳坚。委托代理人:黎朝晖,公司员工。被告:严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241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为2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荔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绮湘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